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降级:向下的变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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降级:向下的变化军衔的降级是一种行政处分,指降低军人军衔的等级。
    1988年,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新的军衔制后,降低军衔的情况包括两种:
    第一种,军人因违反军纪,给国家和军队造成损失的,按照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》的规定,给予军衔降级处分,但这种处分不适用于少尉军衔。军衔降级后,其本级衔龄从降级之日起重新计算,但如果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,并在作战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,其军衔的晋升期限可以缩短。
    第二种,军官因不胜任现职,被调任下级职务,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最高编制军衔的,应当将其军衔“调整”至新任职务等级最高的编制军衔,这种调整式的军衔降级,不算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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