笔文阁

(三二三)执金吾
章节错误/点此举报

小贴士:页面上方临时书架会自动保存您本电脑上的阅读记录,无需注册
(三二三)执金吾
    执金吾,应劭曰:“吾者,御也。掌执金革,以御非常。”师古曰:“金吾,鸟名也,主辟不祥。天子出行,职主先导,以御非常,故执此鸟之象,因以名官。”案应说是也。《古今注》曰:“金吾,亦棒也;以铜为之,黄金涂两末。御史大夫、司隶校尉亦得执焉。御史、校尉、郡守、都尉、县长之类,皆以木为吾。”盖有金吾,有木吾,金吾或象鸟以为饰,非取义于鸟也。
上一页        返回目录        下一页

温馨提示:按 回车[Enter]键 返回书目,按 ←键 返回上一页,按 →键 进入下一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