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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〇八)金屯田户租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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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〇八)金屯田户租佃
    金世宗欲以女真制汉人,迁之中原,夺民地以养之,其用意可谓深远矣。独不思待之之优如此,彼尚何为而力耕?《金史·食货志》:大定二十一年,“上谓宰臣曰:山东、大名等路,猛安谋克户之民,往往骄纵,不亲稼穑。不令家人农作,尽令汉人佃莳,取租而已”。时距授田未几,情形即已如此。《张九思传》:“九思言屯田猛安人为盗征偿,家贫辄卖所种屯地。凡家贫不能征偿者,止令事主以其地招佃,收其租入。估价与征偿相当,即以其地还之。临洮尹完颜让亦论屯田贫人征偿卖田,乞用九思议。从之。”则浸浸乎不能自保其地矣。《章宗纪》:泰和四年,九月,“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”。盖已公然许其租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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